职权名称 | 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、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不缴或少缴非税收入的处罚 | ||
职权类型 | 行政处罚 | 法定期限 | 15日(审核重点:实体法有规定的按实体法为准,没有规定的按行政许可法规定为准 |
权力来源 | 法定本级行使 | 服务对象 | 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、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 |
实施机关 | beat365亚洲体育官网_365betribo88_365彩票app下载苹果版财政局 | 咨询电话 | 0913-6868911 |
责任股室/科室 | 综合股 | 监督投诉电话 | 0913-6868920 |
办理地点 | beat365亚洲体育官网_365betribo88_365彩票app下载苹果版古徵街财政局二楼综合股 | ||
办理时间 | 周一至周五(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)上午8:00—12:00,下午14:00—18:00(7月-8月下午15:00——18:00) | ||
办理材料 | 1、行政罚没的法律依据及其它合法有效的行政执罚文件; 2、法人资格证明或机构编制文件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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收费情况 |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,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、处罚决定。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,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,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。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;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。 | ||
法定依据 | 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)第十三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,责令改正,调整有关会计账目,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,给予警告,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%以上30%以下的罚款;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:(一)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;(二)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;(三)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。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、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,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;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,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、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。 | ||
办理流程图 | 见下图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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